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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法律上的生产者

 

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发生损失、产生纠纷,虽销售商很容易找到,但其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所以有时受害人更希望能同商品生产者直接对话、索赔,但在实务中时有发现生产者并不容易找到,现将有关法律上认可的生产者的制度,简单介绍如下:

经济活动中生产者的多种形态

  从法律层面来分,生产者可分为实际生产者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实际生产者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实际从事主要生产活动的主体。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是指通过标识标注表明并足以使他人同样认为是产品制造者的主体,其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以经济活动的方式来分,生产者可分为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者、委托生产中的受托方、OEM中的加工制造方、商标使用许可中的被许可人等等。
  一般意义上的生产者,是指通过产品的标识标注表明是产品制造者并实际从事主要生产活动的主体,是最为传统的生产者形态,也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
  委托生产,是指受托方按合同和委托方要求组织产品的生产,委托方将产品购回并以自己的商标和名称向市场提供产品。在此模式下,受托方是产品的实际生产者或部分参与者,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OEM是委托生产的一种,承担加工任务的制造商被称为OEM厂商,是实际生产者在OEM形态下的具体表现。
  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所有人通过与他人签订合同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制度。被许可人作为被允许使用商标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实际的生产者,但由于在注册商标上需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故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

    鉴别生产者的法律原则

  经济活动的日益活跃导致着生产形态的多种多样,也带来了生产者的不同表现。如何鉴别生产者,特别是如何从行政责任的承担角度正确认定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者,对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鉴别生产者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为形式审查原则。所谓形式审查原则,是指主要从标识角度出发,按照《产品标识标注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生产者所需的形式要件。
  产品的标识标注是判定生产者的重要形式依据。实践中,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类产品,能够取得直接感官印象的首先是产品的标识标注,标识标注上面载明的信息是决定消费者选择商品的主要因素,判定产品责任承担者的初步依据。
  二为可资识别原则。所谓可资识别原则,是指产品的外部形式能够完全表现出生产者的信息,或足以使他人能够认知谁是实际生产者。
  在这里,可资识别并不要求他人及公众对实际生产者有具体的了解,只要他人及公众能够通过产品的外部表现推断出实际生产者的信息,就可以认定该生产者即为法律意义上的、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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