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城又现房屋质量案件:独立下水缘何打了5折
买房时合同中写着首层设独立下水,可是等到交房的时候才发现,独立下水打了“五折”。开发商表示当时的设计规范相关部门已经批准备案,没有问题。那么,这合同上的首层设独立下水到底怎么理解?带着这些疑问,本市消费者王先生日前向本报诉说了他的这一遭遇。
市民王先生称,去年,他在南开区雅川家园购买了一套一层的商品房。买房时合同上面明确规定:首层设独立下水。可是他在入住前发现,只有卫生间是独立下水,厨房并不是独立下水。王先生认为,开发商有违约行为。
据悉,王先生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天津市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房地产代理机构)是天津市中磊投资有限公司。王先生买房时,房款交给了天津市中磊投资有限公司,如今出了问题,所以他就找到了中磊公司。没想到,该公司让消费者自己去找开发商,说这是开发商的问题。那么这个问题,消费者到底应该找哪个公司?另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7月1日,可直到2006年8月1日才通知开始办理交房手续,王先生是被安排在8、9日办理入住手续,对于延期交房的时间到底应该怎么计算,王先生也有疑问。
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开发商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独立下水问题,该公司销售部一位负责人解释说,雅川家园是2004年按照当时的设计规范设计的。合同上写的首层设独立下水是指厕所有独立下水,厨房没有独立下水。这个设计在当时是符合设计规范的,而且有相关部门的批文。关于延期入住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合同上约定是7月1日交房,因为延期交房从8月1日开始办理入住,整个楼盘需要按照顺序办理,所以通知上都注明每栋楼到物业办理入住的时间,这个时间是不一样的。消费者王先生购买的这栋房子则被安排在8、9日来办理入住手续。该负责人表示,根据相关的规定他们赔到8月1日是有根据的,但消费者提出的赔到办理入住手续当天的要求不合理。
律师观点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王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他受到的损失超过双方约定的违约金,那么他有权要求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赔偿他因此所受到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