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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维修不能解决问题 退车赔款

Lawyer Jiang

 

案件情况:

1999年,四川藏民仁某从成都一汽车销售商处购买客车一辆,用于成都—阿坝州之间的客运,该路段山高路险、路况差。在营运过程中,该车变速器屡次出现跳档现象,虽经销售商多次维修和更换变速箱,但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后该藏民以该车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为由,诉至成都金牛区法院,请求退车退款。

 

法院判决:

在查明事实后,金牛法院认为:在质保期内该车变速器虽经销售商多次维修和更换,但仍不能正常使用,原告未能实现其购买该车以维持生活的目的,被告应当负责予以退货,并依据《民法通则》第5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第1款做出被告败诉并向原告退车退款的判决。

 

剖析:

本案中,该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结果基本无误,但其适用法律却存在重大错误。显然,本案原告购买客车并进行旅客运输,是生产经营性行为,并非为满足其自身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的,故本案原告并不是受《消法》保护的消费者,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我们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合同法》第94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推迟履行债务或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产品质量法》第40条第1款“售出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本案中,该客车因变速箱故障,致使该车不敢也不能营运,不能实现原告购买该客车的目的,虽经被告多次修理和更换还是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作为销售者只能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向作为购买者的原告承担退货责任了。

因此本案应当依据《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对原告的合法利益进行保护,而不是适用《民法通则》和《消法》,虽两者的结果是一样的,但此纯属巧合。法谚有云“公正应当予以实现,更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予以实现”说的就是这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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