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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气囊未打开 消费者维权未果

Lawyer Jiang

 

案情:

 2000年云南消费者纳某以35万元的价格从经销商处购买某品牌轿车一辆,2003年9月其驾驶该车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在高速路上和一辆速度为38公里/小时大卡车迎面相撞,撞击时该车向相反的方向被撞出十几米,但激烈碰撞时具有保护作用的安全气囊没有打开,车上的人没有受伤。事后,纳某认为该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协商未果,将该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诉称:该车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安全气囊充气的门限值为19-29公里,但在本案中两车的相对速度已达118公里/小时,显然该车气囊应当打开,故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以其出售给原告的车辆是合格产品,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并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对该轿车的安全气囊所进行检查,发现气囊系统工作正常,不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进行答辩。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数万元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剖析:

我们认为,该法院判决并无不当,本案原告是因产品质量而提起的侵权之诉,而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应以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我国的《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来衡量。作为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是指除缺陷产品以外的由缺陷产品所造成的人身、财产的损失。本案中,原告或车上的其他驾乘人员并未因其所称的气囊缺陷受到损害,无损害结果,而原告的车辆损作也是由于外力撞击造成,与车辆的气囊无关无因果关系,故本案中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事实上,本案原告如以产品质量不合格而提起合同之诉,如其在举证上再下些功夫,应该是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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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蒋苏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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